酒后跑步回家半路摔倒身亡
今年5月3日,刘云召集杨某及其他人员,一共10多人在合肥市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附近一饭店聚餐,席间喝了五六瓶白酒、一瓶红酒。聚餐还没有结束,有一人先行离开。聚餐结束后,又有三人离开。
包括杨某在内的其余8人前往饭店隔壁的KTV,刘云开包厢后购买了12瓶小瓶啤酒。
次日凌晨0:10左右,杨某和大家从KTV出来,天空下着大雨,杨某决定跑步回家。0:40左右,在大雨中跑步到达东至路某小区北侧时,杨某身体失去平衡摔倒,然后慢慢爬起,步履踉跄。0:55左右,杨某再次摔倒后,再也没能起来。一直到当天6:05,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路边睡了名男子,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该男子一动不动已经死亡,现场120人员已到场,确认杨某已经身亡。
家属起诉11人他们个个喊冤
事发后,杨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将刘云等11名当晚一同聚会的人诉至法院。杨某家人认为,刘云作为当晚活动的组织者、其他被告作为共同参与者,都没有尽到注意照顾义务,且连续饮酒,导致悲剧的发生,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家人起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11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杨某的家人提供了一份杨某与大家共同活动的照片,证明有人故意向杨某杯中倒酒,他们还提供了一份杨某参加马拉松比赛的个人成绩证书,证明杨某生前身体一直很好。
刘云等11名被告辩称,杨某的死亡结果与他们之间没因果关系,杨某虽发生非正常性死亡,但其死亡原因,家属没有尸检,无证据证明死者死亡原因与喝酒有因果关系,“杨某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及酒量有认知,大家不存在劝酒行为,没有强迫他饮酒,他对饮酒应有相应自控力。”各被告认为,杨某应该知晓酒后不宜跑步,尤其事发当日还下着雨。另外,他们其中1人在就餐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就因事离开,另外有3人在第一场吃完饭就离开了,没有去KTV。
参加“二场”者人人被判担责
蜀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杨某应当预见喝酒及酒后跑步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有4人在第一场聚餐后已先行离开,未参加KTV唱歌,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与杨某一起去KTV的刘云等7人对杨某酒后独自跑步回家,未进行劝阻,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杨某在回家路上摔倒后死亡,存在过错,应对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云作为聚餐及KTV唱歌的组织者,应承担8%的赔偿责任,其他6人各应承担2%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云赔偿杨某家人损失4.9万余元;另6人各赔偿损失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