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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忠诚协议后出轨 名下68万元判归女方

   日期:2017-11-27 02:05:03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10    
核心提示:婚后第四年,沈阳的一对夫妻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婚内一方出轨,该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没想到几个月后,

 婚后第四年,沈阳的一对夫妻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婚内一方出轨,该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没想到几个月后,丈夫真的被发现有婚外情。

因为这份“忠诚协议”,法院认定男方是过错方,夫妻共同财产被判给女方。

 

 

夫妻签“忠诚协议”

沈阳夫妻晓娜与阿东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没有子女。

2015年2月,夫妻俩签订一份协议,载明:“阿东、晓娜,现在协商决定,在婚姻内,如一方出轨,有出轨行为,一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出轨包括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因为婚后两人感情一般,晓娜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阿东离婚,阿东也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两处,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案件审理时,双方都表示对于两处房产及所涉及的债务等,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后再另行处理。

法院查明,截至2016年3月,阿东名下的账户余额只有68.72元。

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庭审中,晓娜提供了录音证据,阿东对录音中涉及的婚外情情形予以承认,同时表示是因“受到晓娜母亲的胁迫才承认的”,但对此阿东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结合录音材料、晓娜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并根据阿东的自认等情形,法院认定阿东在与晓娜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出轨)的行为,系婚姻的过错方。

关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这份“忠诚协议”,明确“在婚姻内,如一方出轨”,将“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系夫妻间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的书面约定,体现了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

阿东也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协议是我本人所写”。

妻子精神损失未获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双方之间相互关爱、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真挚情感,也是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

晓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阿东离婚。庭审中,阿东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本着尊重婚姻自由自主的原则,对晓娜的离婚诉求予以准许。

晓娜提出精神损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虽然阿东存在婚外情行为,但晓娜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阿东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离婚财产归女方

一审法院判定:晓娜与阿东离婚;阿东支付晓娜68.72元(银行存款);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阿东上诉,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阿东存在出轨的行为。

为证明阿东存在出轨行为,晓娜在原审出具了阿东与晓娜母亲的电话录音,在2015年6月的一份录音中,阿东承认其存在与其他女性一同回宾馆并“占便宜”的事实,阿东虽提出该录音系“受到晓娜母亲的胁迫才承认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二审期间,晓娜向法庭提供新取得的证据:阿东的朋友圈截屏和物业提供的电梯监控录像,证明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阿东与其他女性举止亲密的事实。

鉴于阿东未对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上诉主张,所以对“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不予评价。但考虑到阿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行为,且阿东名下银行账号余额68.72元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较小,所以对原审关于68.72元的判项予以维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忠诚协议法律保护吗?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等形式。

不过,对于“忠诚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外界仍有相对的两方面意见。

支持意见:协议有利于家庭和睦

部分人认为契约自由,当事人有权约定对自己财产的任何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有效的协议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忠诚协议是双方为保全之后的婚姻所共同协商作出的努力。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这也是本案法院认定的事实。

反对意见:应属道德约束范畴

而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问题,法院不应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本应属道德管辖的内容。个人的隐私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应高于道德上的忠诚原则。(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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