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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证券承销两债券违规收警示函 未审慎调查

   日期:2021-01-13 04:43:35     浏览:56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福证券”)作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8迈科01)的承销机构,未审慎调查发行人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资产受限事项;华福证券作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哈创01)的承销机构,未审慎调查发行人资产受限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华福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福证券前身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9日,注册资本33亿人民币。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6%。华福证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8迈科01)的承销机构,未审慎调查发行人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资产受限事项;你公司作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哈创01)的承销机构,未审慎调查发行人资产受限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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